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33991號
債 權 人 李慰慈
債 務 人 陳文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穫B肆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133條定有明文。
債權人所聲請票號SUA0000000及SUA0000000支票二紙,因未提出退票理由單,難以確認其提示日,債權人聲請自退票日起算利息部份,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00年度司促字第33991號 │├──┬────────────┬───────────┬─────────┬───────────┤│編號│ 發 票 日 │ 金 額 │利 息 起 算 日 │ 支 票 號 碼 ││ │ │ 新 臺 幣 │ │ │├──┼────────────┼───────────┼─────────┼───────────┤│001 │96年4月12日 │100,000元 │96年4月12日 │SUA0000000 │├──┼────────────┼───────────┼─────────┼───────────┤│002 │96年1月18日 │80,000元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 │SUA0000000 │├──┼────────────┼───────────┼─────────┼───────────┤│003 │96年5月6日 │160,000元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 │SUA0000000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柳寶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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