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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38547號
異 議 人 賴俞臻
上異議人因債權人柔昱健康事業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
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00年10月13日就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據卷內送達證書所載,係於同年月19日送達正本於異議人,而本件異議之提出,則為同年11月17日,顯逾上開法定期間,其異議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湯家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俐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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