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0,司促,38941,201111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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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38941號
債 權 人 許玉玲
債 權 人 王伯群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楊文忠、吳先生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0月18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0年10月24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謝坤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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