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0,司促,39390,201111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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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39390號
債 權 人 寰宇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江依蓮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亦有明文。

又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0月19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補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地址為何?㈢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何?此項裁定已於100年10月21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依前揭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249條第1項第4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莊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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