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0,司促,39441,20111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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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39441號
債 權 人 寰宇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財健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吳毓鴻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亦有明文。

又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0月20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債權人寰宇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提出釋明;

如有誤載,併請更正,及提出名稱相符之印文。

㈢確認利息起算日為何?」,此項裁定已於100年10月28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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