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39634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代 理 人 蔡坤儒
債 務 人 林沁怡
債 務 人 林鄧麗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叁拾陸萬零捌佰叁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本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玥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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