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0,司促,39741,2011110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39741號
債 權 人 洪世紘
債 務 人 施百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柒拾柒萬陸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定有明文。

債權人就提示日前利息部分請求,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00年度司促字第39741號│├──┬────────────┬───────────┬───────────┬───────────┤│編號│ 發 票 日 │ 金 額 │提示日 即 利 息 起算日│ 支 票 號 碼 ││ │ │ 新 臺 幣 │ │ │├──┼────────────┼───────────┼───────────┼───────────┤│001 │84年3月30日 │200,000元 │84年5月10日 │VC0000000 │├──┼────────────┼───────────┼───────────┼───────────┤│002 │84年5月30日 │200,000元 │100年10月31日 │VC0000000 │├──┼────────────┼───────────┼───────────┼───────────┤│003 │84年7月30日 │200,000元 │100年10月31日 │VC0000000 │├──┼────────────┼───────────┼───────────┼───────────┤│004 │84年9月30日 │200,000元 │100年10月31日 │VC0000000 │├──┼────────────┼───────────┼───────────┼───────────┤│005 │84年11月30日 │200,000元 │100年10月31日 │VC0000000 │├──┼────────────┼───────────┼───────────┼───────────┤│006 │85年3月30日 │200,000元 │100年10月31日 │VC0000000 │├──┼────────────┼───────────┼───────────┼───────────┤│007 │85年7月30日 │170,000元 │100年10月31日 │VC0000000 │├──┼────────────┼───────────┼───────────┼───────────┤│008 │84年2月28日 │130,000元 │84年2月28日 │VC0000000 │├──┼────────────┼───────────┼───────────┼───────────┤│009 │84年4月30日 │130,000元 │84年5月10日 │VC0000000 │├──┼────────────┼───────────┼───────────┼───────────┤│010 │84年6月30日 │146,000元 │100年10月31日 │VC0000000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柳寶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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