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0,司促,39882,2011112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39882號
債 權 人 南投縣魚池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劉勝隆


債 務 人 王亭勻
債 務 人 王妹玉

一、債務人王亭勻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壹萬貳仟玖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七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八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如對債務人王亭勻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王妹玉負清償責任。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本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淑媛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文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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