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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催字第672號
聲 請 人 全國不動產經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春智
代 理 人 王瀚興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為:聲請人遺失本票(票號CH0000000)1紙,並釋明票據之內容要旨,請求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云云。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票據法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聲請人所遺失之前揭本票既未依同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記載發票年、月、日,依同法第11條第1項規定,該本票應屬無效,即非同法第19條第1項所稱得聲請公示催告之票據,其據之聲請公示催告自有未合。
三、本件聲請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湯家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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