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催字第681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國華
代 理 人 郭世洪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聲請人與系爭本票票據受款人同一之證明。
二、向發票人為掛失止付通知之文件資料(即存證信函及回執)。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湯家奕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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