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催字第681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國華
代 理 人 郭世洪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該二紙本票遺失及有聲請公示催告權利之原因、事實(如:得特定該二紙本票內容之警局報案單正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湯家奕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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