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0,司催,681,2011062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催字第681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國華
代 理 人 郭世洪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該二紙本票遺失及有聲請公示催告權利之原因、事實(如:得特定該二紙本票內容之警局報案單正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湯家奕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