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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催字第693號
聲 請 人 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臺中水泥製品廠
法定代理人 余金龍
上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按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依同法第557條規定,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如未載履行地者,由證券發行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或第2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查其所提之四張本票,付款地均在雲林縣,依上開法條之規定,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
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請求,顯有違誤,依職權將本件裁定移送於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湯家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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