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0,司催,711,201106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催字第711號
聲 請 人 曾河長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具狀確認本件係聲請公示催告抑或除權判決,如係聲請公示催告,併補正重辦公示催告之原因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湯家奕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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