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0,司催,756,201106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催字第756號
聲 請 人 蔡季餘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蔡琬、蔡之弼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遺產分割協議書。

三、各繼承人之印鑑證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湯家奕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