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催字第756號
聲 請 人 蔡季餘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蔡琬、蔡之弼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遺產分割協議書。
三、各繼承人之印鑑證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湯家奕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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