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0,司司,88,201106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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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司字第88號
聲 請 人 陳進榮
洪德建
包金昌
王式乾
黃順財
吳明娟
代 理 人 張仁龍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益進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詳細」說明台端聲請狀附件9之民國99年4月5日臨時股東會議事錄所載,財產目錄中之第1項未減損固定資產及第3項遞延借項攤提折舊之情形,並提出詳細之財務報表(含清算期間分類帳、日記帳等)說明攤提折舊之過程。

二、據100年4月29日補正狀所載,上開固定資產及閒置機器設備已於99年2月28日攤提折舊完畢。

說明為何未製作上述2項已於99年2月28日攤提折舊完畢後之財產目錄,送交監察人審查及股東會承認?

三、清算期間究竟為何?為何前開臨時股東會僅提出至98年10月9日之財產表冊及財產目錄?台端聲請狀附件1-1之清算期間收支表、損益表卻記載清算期間為98年10月10日至100年1月31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廖梅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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