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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0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邱勝達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板信商銀)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主 文
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次月起,於每月十五日給付。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邱勝達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民事庭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而其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亦經唯一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表示同意,此有本院100年度消債更字第35號民事裁定、100年6月8日訊問筆錄在卷足憑。
又本件並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
故應予認可其更生方案,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0 日
書 記 官 葉燕蓉
附件一、更生方案:
債務人邱勝達對於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所負之新台幣(下同)1,013,334元債務,應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分8年共96期,於每月15日給付7000元,清償總金額為672,000元,清償比例為66.32%。
如一期未按時履行,即視為全部到期。
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 │
├───────────────────────────────────┤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
├───────────────────────────────────┤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
├───────────────────────────────────┤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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