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0,司家聲,52,2011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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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家聲字第52號
聲 請 人 洪麗根
上列聲請人因養母死亡後聲請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可終止聲請人洪麗根與邢洪呆間之收養關係。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法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民法第1080條之1第1、4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洪麗根(女、民國40年6月2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原為收養人邢洪呆(女、12年5月24日生)之養女,嗣後收養人又與繼父邢洪福再婚,現因養母邢洪呆已於54年2月16日死亡,聲請人為求與繼父邢洪福辦理收養手續,以利日後照顧、扶養繼父,爰依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規定,聲請許可終止與養母間之收養關係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等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有前揭書證在卷可證,復據本院依職權調取100年度司養聲字第45號卷宗核閱無訛,堪信為真實。

執此,本院審酌聲請人終止收養之動機及對收養人與本生家庭之影響,並綜觀全案卷證均查無終止收養有顯失公平之情形,是以聲請人本於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之規定,請求許可終止其與養母邢洪呆間之收養關係,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蔡伊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曾惠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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