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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拍字第191號
聲 請 人 朱王寶玉
相 對 人 台灣福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惠治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福彥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8年11月26日,以其所有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8,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99年11月25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而不動產標的因法人合併移轉登記予相對人台灣福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三、嗣債務人福彥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向聲請人借款,詎到期後經催討迄未清償,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36808號支付命令確定在案。
今尚欠聲請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99 年度司促字第36808號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影本等件為證。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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