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0,司拍,204,201106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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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拍字第204號
聲 請 人 台中市大里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李煥湘
相 對 人 謝家中
相 對 人 謝家華
相 對 人 謝家文
相 對 人 謝璦蓮
相 對 人 謝紀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債務人謝麗馨於民國99年12月12日死亡,相對人謝家中、謝家華、謝家文、謝璦蓮、謝紀貝等5人為其繼承人,其等雖未就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辦理繼承登記,惟僅涉及聲請人如欲聲請強制執行時是否應先通知登記機關登記為相對人所有,不影響本件聲請,是本件聲請人列謝家中、謝家華、謝家文、謝璦蓮、謝紀貝等為相對人,核無不合,先予敘明。

三、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一)登記日期:民國97年5月16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440,000元。

(三)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債務人對權利人(即抵押權人)所負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借款、透支、票據、保證等授信業務。

(四)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27年5月12日。

(五)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六)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七)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八)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計算。

(九)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謝麗馨 債務額比例:全部而債務人謝麗馨於97年5月22日向聲請人借款1,200,000元,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117年5月22日,如未按月繳納本息,即喪失期限利益。

詎債務人自99年11月22日起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1,077,463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四、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借據、授信約定書、繼承系統表等影本為證。

本件相對人雖為抵押物之繼承人,惟依民法第867條之規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3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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