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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拍字第237號
聲 請 人 楊培叁
相 對 人 邱作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9年 1月10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
茲因債務人邱作藝對聲請人負債2,000,000元,已屆99年6月10日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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