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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拍字第256號
聲 請 人 胡秀鳳
相 對 人 高崧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高崧棱於85年7月15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480,000元,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85年10月15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新臺幣48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經登記在案。
詎屆期聲請人未獲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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