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0,司消債核,85,201106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消債核字第8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有限責任台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王炎明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廖麗雲准予協商認可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於狀尾蓋有聲請人公司大小章之聲請狀(不得以影印代替蓋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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