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0,司票,2001,201106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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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2001號
聲 請 人 吳信宏
相 對 人 温傳正即溫傳正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18日所為之裁定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債務人「溫傳正」之記載應更正為「温傳正即溫傳正」。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之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淑媛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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