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0,司票,2156,2011061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2156號
聲 請 人 偉塵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芝綾
相 對 人 義和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清利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八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肆拾貳萬貳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00年3月28日,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新臺幣422,500元,到期日100年3月28日,詎經提示後,尚有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處停止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