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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2251號
聲 請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亞太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代 理 人 宋尚賢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富逢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17日裁定命於7日內補正富逢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此項裁定已於100年5月27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湯家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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