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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2329號
抗 告 人 新竹建經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詹益坤
人
抗 告 人 詹宣勇
上抗告人與相對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0年5月23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湯家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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