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2453號
聲 請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代 理 人 楊順宏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劉明隆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釋明本件請求票據之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淑媛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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