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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549號
原 告 何鴻志
訴訟代理人 許盟志律師
被 告 劉成
訴訟代理人 施瑞章律師
林豐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協同辦理合夥清算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5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上字第83號協同辦理合夥清算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下同)101年3月5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經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上字第83號協同辦理合夥清算事件業經於102年3月19日判決,經被告提起上訴後,並經最高法院於102年6月13日以102年度台上字第1119號民事裁定駁回上訴確定,本件應停止訴訟程序之事由已不復存在,故而,本院前開停止訴訟之裁定,應予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廖健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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