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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19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徐阿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余羽鈴、余.
因100年度訴字第3193號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25,187元【即上訴人起訴時坐落臺中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之價額為345,144元(計算式:面積94.5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分之1×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7,300元=345,144元);
同段第735地號土地上之同段第438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沙鹿區清泉路130巷15號房屋)之價額為154,000元(計算式:權利範圍2分之1×課稅現值308,000元=154,000元);
同段第719地號土地之價額為26,043元(計算式:面積199.7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56分之1×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7,300元=26,04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三者合計525,18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5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世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賴惠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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