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293號
原 告 元宏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柏
訴訟代理人 劉喜律師
複 代理人 許秉燁律師
被 告 朱振華
朱陳彩雲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朱清田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押租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0二年四月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 年度上字第432 號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民事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2 年4 月3 日裁定命在該民事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上字第432 號民事裁定、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上字第656 號民事裁定在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莊嘉蕙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王綉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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