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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家訴字第23號
上 訴 人 杭國鼎
上訴人與杭筱瑜等人因100年度重家訴字第23號回復特留分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80,1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靜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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