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0,重訴,13,201508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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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祭祀公業廖君惠
法定代理人 廖述輝
被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廖述坤
廖述乾
廖述忻
廖述源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給付分配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7 月29日本院100 年度重訴字第1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514,44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5,664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恭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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