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23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豐華藝墅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翟樹仁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洪當岳
黃麗蓉
張慶安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0年度重訴字第238號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萬06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英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廖碩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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