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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290號
被 告
即 上訴人 許鴻檥
原 告
即被上訴人 曾聰亭
曾阿三
上訴人因100年度重訴字第290號遷讓房屋等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456,4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7,43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宗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蔡柏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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