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304號
上 訴 人
即原審被告 陳敏智
林宗介
葉阿古
被 上訴 人
即原審原告 吳勃寰
法定代理人 吳文能
陳碧芬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3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二、依所補正之上訴聲明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就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均上訴,即逕按第二審訴訟標的價額本訴對待給付部分新臺幣11,993,011元,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76,4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挺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童淑芬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