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0,重訴,402,20130708,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40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何松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森淞實業有限公司因100年度重訴字第402號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750,5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6,4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8 日
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林育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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