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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33號
原 告 李月欽
訴訟代理人 黃秀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6,5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英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廖碩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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