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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0148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徐啟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陸仟肆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相對人徐啟峰於民國100年7月22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壹拾玖萬元整,借款期間自民國100年7月22日起至105年8月18日止,利息按年利率9.9%計付,嗣後〔以本行指數房貸利率,機動調整〕。
如遇聲請人基本放款利率調整時得隨時調整。
本金及利息自借款日起,每一個月一期,共分60期分期攤還。
期間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或違約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
且逾期償還本金、利息時,除仍按約定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其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之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立有借據暨授信約定書為證。
(二)上開借款除已繳至100年10月18日止之本息外,其餘部份迄未清償,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壹拾捌萬陸仟肆佰柒拾壹元整,及自100年10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同全部到期;
依法相對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利息及違約金。
狀請鈞院鑑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謝坤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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