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1,司促,10320,2012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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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032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 務 人 楊慧珊

債 務 人 楊慧怡

債 務 人 楊慧芬

法定代理人 楊張麗雲


一、債務人限定於繼承被繼承人楊勝輝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玖仟叁佰陸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六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定有明文。

債權人對楊勝輝之繼承人為全額無限定之請求即有未合,超過前項准許部分之請求,應予駁回。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查債務人楊孟光前就讀青年高中時,邀債務人楊張麗雲及第三人楊勝輝(已歿)為其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一筆,金額貳萬壹仟柒佰貳拾捌元整,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攤還本息。

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惟債務人楊孟光自應還款日民國99年12月01日起,並未依約履行繳納,迄今尚欠本金壹萬玖仟參佰陸拾參元整及逾期利息、違約金,雖經債權人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

依借據之約定,借款人逾期不繳付本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利益,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楊張麗雲(債務人楊孟光、楊張麗雲支付命令已確定,鈞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0473號受理在案)及第三人楊勝輝(已歿)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擔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查第三人楊勝輝(已歿)其女楊慧珊、楊慧怡、楊慧芬等為繼承人應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規定,繼承人對被繼承人之債務負連帶責任。

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債權,並有借據為憑,又債務人等設籍上開地址,係在鈞院管轄區域內,為求簡便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規定。

(四)為此,狀請鈞院鑒核,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條及第五一0條之規定,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債權,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如對第一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美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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