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0431號
債 權 人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中榮民總醫院
法定代理人 雷永耀
債 務 人 張重運
債 務 人 劉秀英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柒仟陸佰陸拾玖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因本件債務人張重運積欠醫療費用為177,669元與債務人劉秀英負連帶清償責任,是債權人就附件所示第一項聲請部分,係就同一筆債權重複請求,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㈢聲請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賠償貳佰伍拾元,餘由債權人負擔。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一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如對駁回部份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10日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五、如債務人不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淑媛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田靜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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