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1,司促,10433,201203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0433號
債 權 人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中榮民總醫院

法定代理人 雷永耀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顏國峰、張玉森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本件債務人顏國峰積欠之醫療費用及債務人張玉森應連帶清償金額若干,如原聲明金額有誤,應更正聲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淑媛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田靜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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