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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0433號
債 權 人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中榮民總醫院
法定代理人 雷永耀
債 務 人 顏國峰
債 務 人 張玉森
一、㈠債務人顏國峰、張玉森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玖仟玖佰貳拾玖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顏國峰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陸仟捌佰捌拾叁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依聲請意旨,本件債務人顏國峰積欠醫療費用為36,812元,而債務人張玉森就其中19,929元之範圍內負連帶責任,是債務人顏國峰另應單獨給付之醫療費為差額16,883元,債權人之聲請逾上開准許部分,係就同一筆債權重複請求,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㈣聲請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賠償貳佰伍拾元,餘由債權人負擔。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一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如對駁回部份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10日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五、如債務人不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淑媛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田靜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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