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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0451號
債 權 人 陳奕璇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三丞設計工程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調解經當事人合意而成立;
調解成立者,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之效力。
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除別有規定外,確定之終局判決就經裁判之訴訟標的有既判力,同法第416條第1項、第380條第1項及第400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三丞設計工程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經核兩造間請求給付製圖工資事件前經本院100年度司中小調字第1399號調解成立,此有聲請人所提本院100年度司中小調字第1399號調解程序筆錄影本在卷可稽,債權人依法得逕持該調解程序筆錄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是債權人就同一事件再為本件聲請,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依上開說明,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淑媛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文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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