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1,司促,10603,201203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0603號
債 權 人 臺中市政府財政局

法定代理人 李錦娥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蔡維洋、黃戎瑍、黃維朝、黃勝宗、黃信隆、黃彩雲、黃金邁、黃美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被繼承人黃圳吉之除戶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聲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坤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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