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1,司促,10853,2012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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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0853號
債 權 人 張智堯即張諺樺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嘉翊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債權人及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柳寶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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