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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3001號
債 權 人 胡昭同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中州工業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1年2月1日裁定命於14日內補正「㈠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因債權人為發票人亦為支票之主債務人,且與聲請狀所載原因事實不符)。
㈡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相對人中州工業有限公司業經經濟部業於民國97年12月26日經授中字第0973527849號函准廢止,應行清算。
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此項裁定已於101年2月6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柳寶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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