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209號
原 告 嘉天下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興隆
訴訟代理人 陳維崇
郭明仁律師
被 告 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法定代理人 洪正中
訴訟代理人 張文政
訴訟代理人 張豐守律師
複代理人 吳莉鴦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法定代理人黃崇典」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法定代理人洪正中」。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黃裕仁
法 官 李婉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雅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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