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1,訴,1538,201411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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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53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海參
王文宏
王玉芳
王文良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邱玲志
健橋健康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佳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惟上訴人之上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即就第一審駁回上訴人之請求部分,係全部不服或僅為一部不服;
其不服部分,被上訴人尚應給付上訴人若干金錢)。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正如上所述完整之上訴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巫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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