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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872號
上 訴 人 張順太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縣鳳山市青年自辦市地重劃會間給付補償
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0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76,516元,應徵上訴裁判費23,47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念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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