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898號
原 告 張少芝
訴訟代理人 李國豪律師
複代理人 林苡茹
被 告 程淑敏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律師
複代理人 余佳玲
被 告 潘昱宏
法定代理人 潘嘉興
被 告 黃素月
上列當事人間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附表關於「編號1,建號1518」之記載,應更正為「編號1,建號15189」之記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子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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